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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凯杰 | 论环境法典总则的体系功能与规范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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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吴凯杰,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。
来源: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21年第3期(第167-188页)。由于篇幅所限,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,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。(责任编辑:侯学宾、李书磊)
摘 要
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背景下,环境立法科学化的重心正从法律规范个体向法律规范体系转变,我们需要通过编纂环境法典实现体系的科学化。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包含外部科学化与内部科学化两个层次,这两个层次分别要求体系具备目标协调性与内容全面性、逻辑自洽性与价值一致性。为实现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,环境法典总则需克服环境基本法模式下的“基本法+单行法”结构的局限性,具备“总控阀门”“储存器”“转换器”和“样板工具”四大基本功能。为与环境法典总则的体系功能相适应,环境法典总则应当提供通过“提取公因式”而成的基础性规范,通过“跨要素综合”而成的综合性规范和不适合被置于分则的任何部分、只能在总则中被规定的拾遗性规范。为确保环境法典总则的三类规范与分则规范形成分工合作的关系,使它们共同致力于环境法典体系的科学化,我们需要明确环境法典总则对分则的体系强制效力。
关键词:环境法典体系;科学立法;环境法典总则;基础性规范;综合性规范
一、问题的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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